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1-15 浏览次数: 86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的精神,结合学校人事工作发展的实际,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规范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对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修订)》(沪应院人〔2013〕4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流程的实施办法》(沪应院人〔2013〕9号发布)、《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沪应院人〔2014〕16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及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公开招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开招聘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任职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面向社会招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各类人才的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硕士35周岁,博士或具有副高职称40周岁,具有正高职务45周岁,博士生导师50周岁,院士无年龄限制。

第四条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各部门组织面试或考核;

(五)根据考试或考核、考察结果,初步确定拟聘人员;

(六)将拟引进人员的材料提交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材料;

(七)学校引进人才及进编、转编工作小组或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或面试;

(八)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批;

  (九)公示拟引进人员;

  (十)公示人员进行体检;

  (十一)拟进编人员上报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十二)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五条  各招聘部门在学校核定编制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招聘需求计划,并报送学校人事处,年度招聘需求计划须于前一年的11月底前上报。

  第六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和部门的规划,结合其工作的目标,并考虑学校对各部门的定编数,对各部门招聘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拟定学校年度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聘计划统一由人事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职数,应聘条件,应聘办法和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聘广告要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21世纪人才网)、我校主页人才招聘网上发布。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考试、考核

第九条 学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根据学科、专业及岗位特点设置。

第十条  应聘人员的资格初审。人事处和各招聘部门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专业背景、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学院对拟引进人才进行面试、试讲,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教学、科研、业务等水平进行认真考核并给出客观评价后报人事处。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情况,分别由学院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与学术技术评议组组织实施。各考察评议组由5人及以上组成,包括学院班子成员、教学及学术委员会成员、系(教研室)主任、1-2名教授以及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教师。面试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可采取试讲、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各考察评议组结果进行审议,将通过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人事处;特殊人才或具有正高职务的人员需要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进行面试。对特殊学科专业引进40-45岁的具有五年以上工程或企业经历的教师,需先进行学术能力评价,符合教授或副教授学术能力要求的,方可引进。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行政、教辅人员举行集中招聘。应聘行政、教辅人员首先要经过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通过之后由学校引进人才及进编、转编工作小组进行面试,拟定岗位人选,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动议并商相关学院,经考察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聘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将通过面试的应聘者材料(申请录用教师情况表、引进人员信息表、个人简历、部门考核情况等)报学校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各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和学校确定的各部门编制,对拟引进人才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提出审核意见和待遇标准建议,经学校引进人才及进编、转编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室会议进行审批,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引进人员信息表主要包括推荐表、身份证复印件、学信网认证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应届博士毕业生须提供2位导师的推荐函(本人的导师和所在学科点另外1名导师)、荣誉奖项复印件、科研论文复印件及重要检索证明材料、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拟聘用人员在校园网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21世纪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由人事处或招聘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六条  对学校拟录用人员,在公示的同时,到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医院出具的有明确体检结论的体检表。对体检合格人员方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第十七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六章待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待遇

(一)住房补贴

学校为引进的博士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务的优秀人才提供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市场紧缺程度和学校的需要程度确定,每个拟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住房补贴可用于引进人才购房或租房。

(二)博士津贴

40周岁以下博士中级职称人员,可享受三年每月800元的博士津贴。

(三)科研启动基金

对于新引进的教授或博士,学校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需经科技处评审立项)。原则上博士3—5万元、教授5—10万元。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

(一)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与学校签定协议书后,方可享受住房补贴,试用期内不兑现住房补贴。

(二)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需为学校工作至少八年,违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例处理。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

1)只有在购房后、且产权证上属有本人姓名方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性提取住房补贴。

2)凡住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由学校首付住房补贴总款的80%,余款根据协议分十年逐月支付。

3)凡住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采用借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款或分八年逐月支付。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适用回避制度。凡与学校及聘用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或部门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招聘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聘用计划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做好聘用工作,保证年度聘用计划切实得到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聘用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面试、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1月1日后进校人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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