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国内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26 浏览次数: 60

为满足学校办学需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必须加强师资队伍的进修培养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原办法。

一、进修原则

1.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进修。

2.注重进修的效益与效率,按需要、有选择地进行重点进修。

3.进修以本市及在职为主,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

4.进修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中青年教师为主,优先支持市(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中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的进修。

二、进修范围 

教师进修有关条款适用范围为教师岗人员(专任教师、实验人员、辅导员)。

三、进修形式

1.业务进修

1)指在国内进行针对性强的短期业务进修、做国内访问学者或做博士后等。

2)进行短期业务进修、做国内访问学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做博士后的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年。

3)对于需要出国进修和参加工程实践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新教师岗前培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学历进修

1)指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历进修。

2)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对少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四、进修期间的待遇 

1.学历进修者在学校批准的进修期限内,如确有必要且在各院、部工作安排许可情况下,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脱产待遇,脱产期间可享受国家工资及上海地方岗职津贴。在规定的就读期间内,教学工作的减免及校内岗位津贴发放等由各院、部根据其承担工作情况自行决定。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年。

3.经学校批准的学历进修,进修者凭毕业和学位证书可由学校报销其学费的二分之一,学校报销学费部分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四年未取得学位者,每延期半年毕业,报销学费额度递减25%。

4、经学校批准的业务进修,进修者凭进修合格证书或进修单位评价证明可由学校报销其全额学费,报销学费的最高限额一般为5000元。

5.学费以外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6.经学校批准,参加省部级以上职能部门注册工程师培训并完成注册的教师,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50%。

五、管理和考核 

1.当年在读博士学位教师人数控制在部门教师总数的10%以内,其它各类培训人数控制在5%以内。对于教学骨干的进修,原则上每个院部在每个学期可推荐1名并报学校审批。辅导员博士学位进修指标单列,不进入二级学院指标,在读进修人数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15%。

2.进校工作两年以上,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申请参加进修。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可申请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凡辅导员工作满一轮(四年),可申请其它专业博士学位进修。进修申请须得到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同意。

3.参加进修的两次间隔时间一般为三年。

4.各院、部在每年12月份向校人事处上报下年度进修计划,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5.因个人原因而未能完成进修任务者,应由本人承担一切费用。

6.完成进修任务者,应努力从事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其中完成学历进修者至少为学校服务五年;完成短期业务进修者,应视进修情况至少为学校服务二年至五年。

7.学校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该经费主要用于:

1)辅导员上岗培训;

2)辅导员专题培训;

3)辅导员职业咨询师培训;

4)辅导员心理咨询师培训。

凡涉及费用较高的培训,学校将与辅导员签订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因自身原因离职和校内转岗须退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

六、申请进修的程序 

1.本人填写进修申请表;

2.所在部门按程序进行初审(含思想和业务素质的审核);

3.人事处根据本办法复审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岗位人员须征求组织部意见并经相应管理岗位分管领导的批准。

七、关于职工进修

职工进修系指学校在岗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的进修。进修内容须是与所在专业或岗位密切相关且必须的业务进修、岗位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进修地点应在本市,校内能进修的应在校内进修。

1.凡参加进修的人员首先须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以完全业余或基本业余进修形式为主。如确有困难,在工作安排许可的情况下,每周可使用一个工作日为限的工作时间。不得因参加进修学习而影响本职工作。

2.进校工作两年以上,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参加进修,其考证费用由本人支付。

3.职工的进修以适时适量为宜,由部门在每年12月申报下年度进修计划,学校将根据申请者原有的专业基础、业务能力和岗位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予以审批。

4.完成进修任务的职工服务期参照教师进修规定实施。

5.校企、后勤乙方等独立核算部门的进修规定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并实施。

八、其他

1.本规定仅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承担部分学费及占用工作时间的培训。

2.教职工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职业发展的需要,主动积极参加包括学历进修在内的各类进修。凡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进修人员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3.副处及其以上人员的干部岗位进修,由组织部负责管理,业务技术进修(包括学历进修)按本规定执行。

4.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若要申请转入专任教师岗位,须得到二级学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5.凡未经批准进行业务进修的教职工,如果进修影响到部门正常工作,所在部门可以对其提出处罚意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7.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审批并实施的各类进修仍按原办法实施。

    8.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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