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用人制度改革,规范各部门对人事派遣制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充分调动被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人事派遣制的对象及其基本要求
1.各学院、机关以及教辅部门因缺编而需聘用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均实行人事派遣制。
2.人事派遣制人员一般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
二、实施人事派遣制的办法与操作程序
1.各部门在编制允许范围内,将拟实行人事派遣制的具体岗位及其岗位要求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进行公开招聘。
2.部门对拟引进的人事派遣制人员进行面试,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与业务水平进行认真考核,并填写引进人员推荐表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整理拟引进的人事派遣制人员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学校。
4.所有拟引进的人事派遣制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人事处公示学校同意引进的人事派遣制人员情况。
5.经学校审批同意聘用的人事派遣制人员与学校指定的劳务公司签订人事派遣合同(一般每次签两年)。
6.使用部门与人事派遣制人员签订具体岗位任务书。
7.使用部门负责对所聘人事派遣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三、人事派遣制人员的待遇及管理
1.人事派遣制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根据所聘用的岗位享受与学校同等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除购房补贴外)。
2.因科研项目及其它专项工作需要而聘用实行人事派遣制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均由项目经费支付。
3.实行人事派遣制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纳入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管理,年度考核、职务认定、岗位聘任以及日常管理等均按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的规定或办法执行。
四、转编
人事派遣制人员转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
1.本实施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实施办法仅限于本校范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