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原则
(一)提升教学科研和教育管理能力。围绕拓展教师队伍的国际化视野,加强教师与国(境)外同行的交流沟通,强化教师对国际前沿教学科研理念方法、先进教育管理方式的学习研究等主题,确定出国(境)团组的研修任务和实质性内容。
(二)合理安排人员结构和经费预算。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年度研修计划和研修主题安排出国(境)团组的数量及人员结构,组织相应的申报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执行经费预算的安排,讲求实效,厉行勤俭。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处组织的,出访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在岗在编专任教师的出国(境)教学、科研等研修活动。
第三条选派条件
(一)爱国爱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治学严谨,身体健康,教学科研等业绩突出,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和外语交流能力。
(二)实际在校工作三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三)下列情况,可作为优先选派条件: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优秀者;主持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者优先纳入选派范围;近五年未入选过“上海市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国外访学计划、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研修项目的教师;35周岁及以下的中级职称、45周岁及以下的副高职称且无海外经历的专任教师。
(四)出国(境)研修项目如对选派教师有特殊要求的,则按具体研修项目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相关程序
(一)学院(部)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师资建设规划,并结合学校发展需求,科学制订年度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计划(需明确教师研修目标及考核任务),内容包括研修任务、人员、时间、目的国家(地区)、拟邀请单位、经费预算以及出国(境)团组与人员总量等,提交人事处,人事处初审后报学校审议。
(二)人事处适时公布出国(境)研修项目申报通知,教师根据学科、专业及自身发展需要和选派要求进行申请,获得所在学院(部)推荐并拟定研修任务协议后,上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收到材料后,将在分管校领导主持下会同国际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双肩挑”教师须同时经由组织部审核批准),确定选派名单之后报学校审批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人事处将最终确定的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团组及选派人员名单等材料送至国际交流处,经学校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报上海市相关外事部门获取任务批件(确认件)。
第五条 行前准备
(一)持合法证件出国(境)。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下达后,人事处配合国际交流处等学校相关部门,协助上述获批人员按照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审、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出国(境)手续。
(二)做好行前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处组织上述获批人员召开出国(境)研修行前会,内容包括进出海关、购买保险、遵守纪律、保证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等。
(三)每个研修团组需确定一名团长,履行确认团组各项信息、人员考勤及率团执行公务等职责。
第六条 计划执行
(一)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出访,认真完成预定的研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出国(境)人员在涉外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
(三)出国(境)团组和个人收授礼品应按学校有关外事规定执行。
(四)团组和个人在国(境)外期间,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并报告上级审批机关。
第七条 证照收缴和费用管理
(一)人事处组织的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费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遵循我校财务制度执行。
(二)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应在入境后按照规定上缴公务出国(境)证件及研修总结报告等材料,由人事处归档,再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三)财务报销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护照及通行证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经人事处审核,由财务处按照批准的出国(境)研修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研修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成效考核
研修教师出国(境)前应与学院签订明确的研修任务和研修计划。原则上回校后一年内应引进国际化课程,或承担全英语教学课程,或发表(录用待刊)与研修任务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或促成学校与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国际合作协议。
研修教师除完成个人研修任务外,还应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掌握本学科最新国际动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努力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境)外高层次人才。
研修教师回校后一年内,学校将对研修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学校将对考核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或奖励,并视情况给予跟踪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人员,2年内不得参加各种校级项目、奖励的申请,年度考核不得考评为优秀,且原则上今后不再纳入学校各类培训培养计划。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