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青年教师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1-14 浏览次数: 42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中青年教师(从事专业教学的专任教师)参加工程(社会)实践工作,切实提高教师工程(社会)实践质量,学校对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青年教师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应院人2013〕3号)进行修订和补充,形成本实施意见。

  一、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形式

  1.若相关学科专业存在学校专门指定的实践单位,则相关教师原则上赴指定实践单位进行工程(社会)实践;若相关学科专业尚无学校指定的实践单位,则可以自主联系国家正式注册的单位或者工作室进行实践;

  2.主持企业委托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原则上可视作完成3个月的工程(社会)实践。

  二、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要求

  1.进校前非教师工作经历小于3年(含)的教师,每五年中须有累计半年以上践习时间,践习活动应与该教师岗位职责和任务相一致或紧密相关(下同)。

  2.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前,一般须有半年工程(社会)实践经历(博士后期间不计为实际工作经验)(其中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聘任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实践时间)。

  三、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内容

  工程(社会)实践的内容包括:参与项目(工程)的咨询、服务与管理;参与设备(装置、系统、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设计、制造、调试和运行,参与生产一线技术管理和社会实务(主要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等)等。

  四、程序与待遇

  1.二级学院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人事处上报下一年度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人员名单。

  2.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在实践期间,教师的工资、职务聘任、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五、考核与奖惩

  1.教师在参加工程(社会)实践前,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教师工程(社会)实践培养计划;在实践中,须每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实习日记,每月向所在院(部)提交实习总结;实践结束后,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教师工程(社会)实践考核表,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汇总后提交人事处审核,每年由人事处统一进行考核。

  2.二级学院应逐年提高有一年工程(社会)实践经历教师在从事专业教学专任教师中所占比例,该比例将作为二级学院考核指标。

  3.人事处和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应共同帮助教师落实实践单位。

  4.以完成横向科技开发项目作为工程(社会)实践形式的教师,没有学校许可,不能全脱产进行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青年教师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应院人〔2013〕10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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