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15 浏览次数: 42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对全体受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学校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新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另与学校补签不少于5年的工作合同。

  三、新进专任教师(不包括实验员和辅导员)根据学校首聘文件规定(上应人〔2017〕8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师首聘考核实施办法》)需与学校再另行签订首聘合同,高层次人才、行业专家等与学校另行签订聘用合同者除外。

  四、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制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按规定办理续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五、对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可以订立聘期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书》。

  六、受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委托,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七、《聘用合同书》(包括本合同书附件)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事处、各部门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类格式化文本,由学校统一印发。

  八、本办法的提出和实施,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为基本依据。学校规定和约定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应按上级规定办理。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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